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财保156号
申请人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6622015805E。
负责人殷路萍,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374746089X2。
法定代表人张冯滨,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9)渝0103执保70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被申请人已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志
书 记 员 刘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