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5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5805E。
法定代表人:殷路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剑,男,汉族,1984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剑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渝仲字第25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剑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剑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剑的对外投资、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到**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的房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委托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据调查结果,该房屋已被抵押,抵押权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另因*剑涉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的其他执行案件,该房屋已被查封。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对该房屋的查封已属于轮候查封,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查到被执行人*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约谈并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5执3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敏
审判员张航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庆
书记员产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