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捌玖捌生猪养殖场与重庆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4民初68号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捌玖捌生猪养殖场,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道东华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72321962G。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590826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中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200号、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008926X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捌玖捌生猪养殖场与被告重庆中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捌玖捌生猪养殖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捌玖捌生猪养殖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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