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民初7153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中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008926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中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