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1252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008926X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中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中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中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苇
人民陪审员 袁 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阙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