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中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泽胜投资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2民初1139号
原告:重庆中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培南大道200号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008926XG。
法定代表人:施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泽胜投资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迎宾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8921034T。
法定代表人:任泽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中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泽胜投资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中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韩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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