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3民初9531号之一
原告:重庆永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东圣街727号B栋31-4、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0501689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加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286641X9。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鉴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永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加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永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永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永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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