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5196号之一
原告:重庆永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梓潼街道东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0501689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住所地重庆市巴****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150011374286641X9。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永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永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永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永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唐幸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