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69号
原告:重庆永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梓潼街道东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0501689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住所地重庆市巴****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150011374286641X9。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永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永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永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