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欣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欣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0民初515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欣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111幢66号,组织机构代码:5828106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欣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限原告于领取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