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9民初2095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仡佬族,村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欣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111幢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066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欣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