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欣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欣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9民初2095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仡佬族,村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欣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111幢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066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欣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