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部新区佳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某某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31219号

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佳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天龙二支路****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ULAMC3R。

经营者:刘桂林,男,汉族,1984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南路**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05049804。

法定代表人:贺海。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佳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佳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佳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0.0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佳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杜芸逸

书 记 员 陈治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