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达分公司与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656号
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7407Y。
法定代表人:李先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南路**6-2+4iv>
法定代表人:贺海。
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3元,逾期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骆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