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财保207号
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实验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负责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
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实验幼儿园与被申请人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实验幼儿园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实验幼儿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实验幼儿园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卉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