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6700号
原告:重庆洽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64号1楼附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2036087F。
法定代表人:杨彬。
被告: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6-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05049804。
法定代表人:贺海。
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洽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向原告重庆洽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应足额交纳预交的诉讼,否则按撤诉处理,而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之远
书 记 员 朱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