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民初4367号
原告:重庆锦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二路78号北滨太阳城8幢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04045652。
法定代表人:刘明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焱,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6-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05049804。
法定代表人:贺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娟,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郭小江,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重庆锦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郭小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锦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锦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锦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锦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由重庆锦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万 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建航
书 记 员 胡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