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2民初4003号
原告:***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槐安东路58号8号商务公寓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31484002。
法定代表人:刘小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赵都新城S4地块3号商业楼水厂路西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975915167。
法定代表人:栗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妍,该公司员工。
原告***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素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