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105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6056463311E。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实习)。
被告: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振兴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063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