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105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6056463311E。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实习)。 被告: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振兴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063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