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2659号 原告:重庆市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明月桥片区三小区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54057527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组,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