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民初6366号之二
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566号1单元负1层门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487268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方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方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5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685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8790T。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号财富金融中心****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60元,减半收取24780元,由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唐幸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