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民初6368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566号1单元负1层门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487268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5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685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71元,由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衽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