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民初7548号
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566号1**负1层门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487268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基础设施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1号第7层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88049162J。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城科技产业园1幢1**1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25596H。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3号1栋3层商业用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5699960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第三人:***,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基础设施分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