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057号
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青云路****楼**附**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487268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渝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285125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