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4410号
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青云路****楼**附**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487268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讯讯,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渝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2851257N。
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幸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