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432号
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航大道国际光子技术创新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8816868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招远远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普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5312733457Q。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远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给付欠款,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招远远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依法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海 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