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431号
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州市高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城郊。
法定代表人:**现。
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高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高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