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1994号
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七里河西路特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8816868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州科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冲口街芳村大道东88号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68931324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科明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广州科明机电有限公司与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了纠纷,并支付了所欠货款,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科明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