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7021号
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88168684Q,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七里河西路特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4515518D,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建业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6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