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28511号
原告(反诉被告):襄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于冀江,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襄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广特公司及时给付拖欠的货款29500元,并从本案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及违约金全部付清之日止;2.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损失均由广特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8日,**公司与广特公司签订了一份《物料采购合同》,约定广特公司以590000元的价格向**公司购买降压启动装置等设备。合同在履行中,**公司依约交付了货物,但广特公司仅支付了95%的货款,未按约定的付款方式给付剩余货款29500元。**公司多次催讨,广特公司至今仍未支付,故提起本诉讼,望判决支持。
广特公司答辩称,一、**公司交付的降压启动装置缺少连接电缆等材料且未完成安装调试,广特公司为此支出维修费用30600元,冲抵货款29500元后,广特公司并不欠付**公司货款。**公司虽向广特交付了四台降压启动装置,但却未交付磁控软启动装置以及短路断路器之间的连接电缆以及安装组成一成套设备,导致降压启动装置无法正常运作,广州北部水厂不予验收。经双方协商,**公司同意由广特公司代为处理售后维修,并由**公司承担所有维修费用。2018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8日,广特公司委派多名员工到广州北部水厂安装调试连接电缆,为此,广特公司共计支出维修费用30600元。2019年4月2日,广特公司向**公司发出《质量问题货款扣减事宜》,告知**公司上述维修事实及费用,并主***费用在剩余质保金货款29500元中扣减,扣减后全部货款结清,并函请**公司收到函件后三天内回复,但**公司在收到函件之后一直未回复,应当视为**公司认可且同意上述抵扣事宜,现其诉求广特公司支付货款295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二、如前述,广特公司并不欠付**公司货款,并未违约,**公司恶意提起本案诉讼,其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应由其自行承担,而非由广特公司承担。综上所述,广特公司并不欠付**公司货款,**公司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特公司反诉请求:1.**公司立即向广特公司支付维修费用306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公司立即向广特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以上合计36600元。3.由**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8日,**公司与广特公司签订一份《物料采购合同》,约定广特公司向**公司采购4台降压启动装置(其中包含一台磁控软启动装置以及一台短路断路器2000KW,控制AC220V或DC220V共同组成一台降压启动装置),货款总金额为590000元。如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的运费和货损费等一切费用由**公司承担。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经济损失(含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广特公司向**公司支付了款货560500元。**公司虽向广特公司交付了四台降压启动装置,但却未交付磁控软启动装置以及短路断路器之间的连接电缆以及安装组成一成套,设备无法使用,导致客户不予验收。经双方协商,**公司同意由广特公司代为处理售后维修,并由**公司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广特公司委派多名员工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8天时间到广州北部水厂安装调试连接电缆,为此,广特公司共计支出维修费用30600元。2019年4月2日,广特公司向**公司发出《质量问题货款扣减事宜》,告知**公司上述维修事实及费用,并主***费用在剩余质保金货款29500元中扣减,扣减后全部货款结清,并函请**公司收到函件后三天内回复,但**公司在收到函件之后一直未回复,也未向广特公司支付前述维修费用。因**公司未完成设备连线,导致降压启动装置无法使用并验收,为了完成整个项目,广特公司代**公司进行维修施工,且有关维修费用已函告**公司,且**公司一直未提出异议。故**公司应当向广特公司支付维修费用30600元。如前所述,**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交付不完整不具备使用条件的设备,构成违约。根据《物料采购合同》约定,**公司应当承担广特公司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本案中,广特公司为了应诉,与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支出律师费6000元。因此,广特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应由**公司承担。
**公司对广特公司的反诉答辩称,广特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是《物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依约提供相关的电气产品,**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从**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见,2018年10月23日广特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款后,次日即10月24日**公司即将合同约定的产品发给广特公司,并经收货人签字确认“无短缺及损坏现象”。按双方合同约定“第四条第5项:货到现场验收合格90天后付5%”。即广特公司应当在2019年1月24日起就应该付清涉案的29500元。同时,双方的合同并没有约定**公司还要现场调试培训,但**公司在未收到5%尾款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15日仍然到广特公司的终端客户处进行调试培训工作。该证据显示**公司的产品正常运行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但广特公司依然没有依约付款。经**公司催要,其于2019年4月为逃避付款义务才提出与合同无关的连接电缆事项。广特公司主张的连接电缆不是双方合同约定的由**公司提供的产品或配件,因此,广特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并对**公司的请求全部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举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以及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8年8月6日,广特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物料采购合同》,约定:广特公司向**公司购买降压启动装置4台,规格型号为磁控软启动装置短路断路器2000kW,控制电源AC220V或DC220V,金额为59万元,交货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备注内容为CMC1-18072003,客户指定品牌,含高压磁控软启动柜、断路器旁路柜,整体委外。质量要求: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文件、样品要求执行;2.甲方在订单上对产品技术另有特别要求的,还需符合该要求;3.双方既无约定的标准也无样品或图纸的,按国家同类产品国家标准或同类产品行业标准执行;4.乙方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规定,随每批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量验收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和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资料;5.按上述约定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后,甲方先进行初步检验,初步检验只针对产品的数量和表面瑕疵验收,如甲方发现任何瑕疵,可拒绝收货;初步检验验收合格后并不能免除乙方产品如果不符合本协议的产品质量标准而承担的责任;如甲方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可向乙方提出异议,视情况做相应的货款扣罚或全额退款要求。如因上述瑕疵、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产品退货及产生的运费和货损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付款方式:1.乙方在每个自然月的前10日向甲方提供汇总双方上一自然月交易情况的《对帐单》供甲方核对;如双方对《对帐单》内容有异议,则应根据本合同、甲方原始订单、经甲方签收的送货单等资料进行核对并视必要进行调整;经双方核对无误的《对帐单》,甲方以单位**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的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给乙方;如因乙方原因延期对帐,付款时间顺延;2.双方经过第四项第1项对账后,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可拒绝付款;3.乙方必须保证开具给甲方的所有发票、凭证等真实合法有效。如出具假发票、假凭据等,无论何时发现,由乙方承担一切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4.乙方所供产品如出现质量问题,在质量问题未得到解决前,甲方有权对于相应物品不予以付款,如甲方已对相应物品支付货款,乙方必须以其他相应金额的货款作为抵扣直至质量问题得到解决;5.预付30%,提货前付65%,货到现场验收合格90天后付5%。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及双方商定的有关条款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的经济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担保公司担保费、交通费等损失)。
2018年10月24日,**公司向广特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发送以下货物:1.降压启动装置(8台)四套;2.电磁锁8个;3.铜排4根。并就上述货物制作了发货清单,由收货单位签收了上述货物。在该发货清单上,有记载以下内容:“请您初步对照发货清单,检查货物的数量、外包装、备品备件,查看是否有短缺。”
2019年3月15日,**公司派调试人员为涉案设备进行安装及调试,双方确认设备正常运行,且也已进行了安全操作培训。
2018年8月16日,广特公司向**公司支付177000元,2018年10月23日支付383500元,尚欠29500元未支付。
2019年4月2日,广特公司向**公司发出关于质量问题货款扣减事宜邮件,在该邮件中,广特公司称由于**公司提供的启动柜之间没有做电缆连接,导致客户不予验收,经双方友好协商,由甲方协助乙方代处理现场电缆连接售后维修,乙方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所有售后维修费用。目前现场乙方质量售后维修问题已经由甲方代处理完毕,产生费用30600元,此费用从乙方的剩余质保金货款29500元中扣减,扣减后甲乙双方货款全部结清,请乙方公司**确认。请**公司收到此函三天内回复,否则视为默认同意货款的扣减。**公司确认已收到该邮件,但认为扣减货物的主张不合理,故没回复。
庭审中,双方确认合同中没有对连接线进行约定,但广特公司认为连接线是整个设备的附带零件,是**公司应该提供的。**公司认为需根据实际安装情况才能确定连接线长短及功率情况,且合同并不约定购买整个设备,也无约定**公司有安装调试义务,故**公司无义务提供连接线。
另查明,广特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6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双方签订的《物料采购合同》约定广特公司向**公司购买的是降压启动装置四台,含高压磁控软启动柜、断路器旁路柜;而**公司发货时让收货单位签收的发货清单里记载所发货物为降压启动装置八台共四套。据此,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可知,广特公司向**公司购买了四套降压启动装置,每套包含一台磁控软启动装置和一台短路断路器,两台机器之间需有电缆连接才能运作。现双方对**公司是否应提供连接电缆各执一词,**公司认为该连接电缆不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应由**公司提供的产品或配件,故广特公司以**公司没提供为由拒绝支付合同尾款没有依据;广特公司认为连接电缆是连接两组机器组成一套可运作设备的必须配件,**公司没有提供视为违约,广特公司因此而产生的损失与其应支付予**公司的尾款相抵扣后抵消,故广特公司无需向**公司支付合同尾款。对此,本院采信广特公司的主张,认为连接电缆是涉案设备的必要配件。合同中虽然对连接电缆没有明确约定,但既然购买的是八台机器共四套设备,而每套设备所包含的两台机器需电缆连接后才能运作,故该连接电缆应视为每套设备必备配件,包含在合同内容中,**公司应予以提供。如发货清单中提交的电磁锁、铜排也没有在《物料采购合同》具体约定,但**公司也提供了,同理可推断,**公司应向广特公司提供的是四套可运作的降压启动装置,而非八台单独的机器。
广特公司虽然称其为解决缺少连接电缆而支付了30600元相关费用,在广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主张,且**公司对此不予确认的情况下,本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采纳广特公司2019年4月2日发给**公司的抵扣意见,即广特公司应支付的合同尾款与**公司应支付的连接电缆损失相抵扣后抵消,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支付款项。
至于双方主张的为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各自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襄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68.75元(襄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襄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357.5元(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