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4470号
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七里河西路特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8816868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向桂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5357977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靖市**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市**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曲靖市**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欠款,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曲靖市**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襄***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