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0民初3216号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丰都县某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都县某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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