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渝0105行初30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嘉豪(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500928795XA。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党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世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塘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1399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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