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4民初8375号
原告:廖某,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廖某与被告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
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2.判决重庆某公司为廖某做离职健康检查;3.判决重庆某公司赔付廖某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000元;4.判决重庆某公司支付2022年8月1日到2023年8月1日的工资80000元;5.判决起诉费由重庆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廖某于2019年6月日开始给重庆某公司承建的重庆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与江西某甲公司合同签定的XX隧道进口打工。工资由江西某乙公司用转账方式代发,并以江西某丙公司的名义为廖某购买了工程工伤保险。廖某从2018年12月6日开始一直在重庆某公司上班,直到2022年7月离开工地,期间重庆某公司只和廖某签订了2021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1日的劳动合同,所以重庆某公司应当支付廖某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2022年7月廖某离开工地,重庆某公司既不安排廖某工作,也不给廖某做离职健康检查,导致廖某一直不能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所以期间工资应当由重庆某公司发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重庆某公司应当组织廖某离职健康检查,不然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廖某多次给重庆某公司陈述身体不适,可能患上职业病,依法重庆某公司应当组织廖某治疗。综上,廖某所有诉求依法有据,希望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廖某在起诉状中称其在“XX隧道进口打工”,同时经本院向廖某询问,廖某再次确认其工作的地点在城口县范围内,并不在开州区范围内,即廖某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城口县,并非开州区,而重庆某公司的所在地为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便于诉讼,本院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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