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世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229民初1651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城口县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由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19年7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3,000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加班工资17,940元、失业保险损失18,144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原告经唐某介绍到被告承包的“重庆城开高速公路B2合同段项目”工程处上班,工程地点位于城口县咸宜镇雪宝山隧道,从事扎钢筋、装模等工作,原告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至下午5点,工资为13,000元/月,原告上班至2022年7月1日,被告叫其在家等候安排工作。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全部社会保险,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24日检测出疑似矽肺病及职业病,才知道其权利受损,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重庆市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告于2024年2月2日向某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但该委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城开隧道劳务工程由***借用被告资质承包,其后又转包给***。原告经唐某介绍于2019年8月务工,受***直接管理。后来,***将原告等人带走离职。2020年4月,***将原告招回务工至2022年6月。原告为***或***提供劳务,存在松散性或临时性的劳务关系。原告的工资不由被告直接发放,双方不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要件,原告在工地有活就做,没有就休息,即便存在合同关系也是临时性的劳务关系,并非持续性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是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为了代发工资而作出的要求,双方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因此,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涉工程于2022年7月20日竣工验收,原告未再提供劳务,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各项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从事钢筋绑扎、护壁等工作,不存在粉尘、有毒、放射性的工作环境。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各项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2日和2018年2月5日,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工程(劳务)协作合同》,约定由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钢材半成品集中加工工程劳务、城开隧道进口二衬、电缆沟班组工程劳务(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作为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签订合同。2017年12月18日和2018年7月31日,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分别签订两份《工程项目劳务作业承包协议》,双方就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前述施工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作业内部承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约定***以自负盈亏的形式全面履行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施工总承包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项目为案涉工程,***承担劳务作业的全部投入和成本,及时缴纳该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税金,依法用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如因拖欠而引起民工投诉纠纷,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配合总承包施工单位代***支付民工工资,并按工程款的0.8%收取管理费。2020年11月1日,***与***签订《工程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整体转让给***,***负责履行***代表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以及***与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建设施工任务。 2019年8月,***经唐某介绍到案涉工程工地务工,从事扎钢筋、装模等劳务,工资按300元/天计酬,工作期间受***管理。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原告未提供劳务。2020年4月,原告回到工地务工,计酬方式不变,接受***管理。2019年12月,2020年1月、4月、7月、9月、10月、12月,2021年1月、2月、3月、5月、6月、7月、8月、9月、11月,2022年1月、3月、5月,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账户先后向***转账金额不等的工资。2020年3月18日,***以重庆城口(陕渝界)至开州高速公路工程施工B2合同段的单位名义参加了工伤保险。2022年7月20日,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就重庆城口至开州高速公路鸡鸣至谭家段(B2合同段)办理了交工验收。此后,***未在案涉工程工作。 2022年9月16日,***在某某县人民医院进行CT检查,影像学诊断提示:双肺散在结节状影,双侧肺门、纵隔淋巴结增多增大。同月24日,***在城口县某某卫生院进行DR检查,诊断:双肺纹理增多、增粗、紊乱,双肺下野条片状密度增高影,考虑慢性炎症可能。2024年2月2日,***向某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从2019年7月起建立劳动关系,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应休未休年休假加班工资、失业保险损失。某劳动仲裁委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诉请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制度,是否超过时效期间;2.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3.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应否支持。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劳动关系的认定系确认之诉,不属于仲裁和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范畴。故原告诉请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 关于争议焦点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签订有劳动合同并不一定成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仍应当从用工管理、报酬支付等实质要件来考察双方是否具有人身和经济上的隶属关系。本案中,***在务工过程中,先后受***、***管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系代表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招用***,故***与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从报酬支付情况看,***是按天计酬,按期结算,多劳多酬,不劳不酬,该计酬方式不具有固定性和周期性,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关于工资支付的特征。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包单位,有监督管理劳务分包方和代付农民工工资款的法定义务,不能据此推定***与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日常工作管理看,***的工作受***或***个人管理,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参与对其日常工作的监管,***从事的工作亦不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长期性,与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综上,虽然***工作期间与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对***的工作内容、用工管理、报酬支付等均未发生变化,该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原、被告之间并未建立实质的劳动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三。因***与重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间未构成劳动关系,现***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应休未休年休假加班工资、失业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