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18476号
原告:重庆山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果塘片区A05-8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5185357H。
法定代表人:仇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镇新苗工业区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54137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山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山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山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山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0元,减半收取4095元,由原告重庆山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