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646号
原告: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中心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74875644K。
法定代表人:**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蜀品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W2H48F。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蜀品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