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綦江区蜀品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646号 原告: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中心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74875644K。 法定代表人:**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蜀品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W2H48F。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蜀品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