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177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中心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74875644K。
法定代表人:**全,经理。
被执人:***,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渝0113民初14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45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后,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扣划,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45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涂 恩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