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704号
原告: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去永新镇中心街42号。
法定代表人:**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工业总部基地E区2号楼(腾飞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31.35元,由原告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兴
书 记 员 张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