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小兵与重庆旅投景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5民初707号
原告:*小兵,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旅投景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世纪英皇中庭八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世纪英皇中庭八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开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明镜石社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小兵与庆旅投景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开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小兵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兵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70元,减半收取6785元,由*小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