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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1民初5345号 原告: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天和花苑西苑4幢B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20T0PH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小桥路91号7幢一单元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22417802R。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4元,减半收取计1842元,由原告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