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财保103号
申请人:***,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长沙县心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迎宾支路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4887290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于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已向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18日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案属于可不提供财产担保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