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25030号
原告: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唐某,男,汉族,1989年9月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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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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