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0财保5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重庆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重庆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保全人重庆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保全人***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提出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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