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钰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11089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师金,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钰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安稳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3A77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2774901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钰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7元,减半收取计3738.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瞿 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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