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0民初2494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师金,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回新路回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27749013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重庆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超
书记员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