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2民初1297号
原告:重庆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1号附3号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33T61B。
法定代表人:高春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重庆或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或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女,1958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重庆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等材料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粟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