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

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1823行审42号 申请执行人: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29MB1625539U。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茂林镇工业园区盛***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6899376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9月18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泾国自然资规执罚[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处罚决定,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9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2日作出泾国自然资规执罚[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泾县茂林镇茂林社区4564平方米集体土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564平方米集体土地;2、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9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2720平方米耕地、263平方米其他园地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4745元;对非法占用的1581平方米内陆滩涂处以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7905元;共计5265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4月3日向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送达。该处罚决定书第2项处罚决定生效后,经催告,被执行人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处罚决定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9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的泾国自然资规执罚[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处罚决定,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9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泾国自然资规执罚[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处罚决定,即拆除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29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案件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余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