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

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都泵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823民初8号 原告: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茂林镇工业园区盛*****。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都泵阀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仓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原告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都泵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都泵阀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都泵阀厂立即支付货款747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上**都泵阀厂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6日,上**都泵阀厂与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星球盛唐泵业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上**都泵阀厂向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订购防暴离心泵,价款为74750元,付款期限为2020年4月8日前付清。此后,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按约向上**都泵阀厂供货,但上**都泵阀厂未按约支付货款,2020年10月26日,上**都泵阀厂经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对账单》确认,欠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货款7475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现诉至法院。 上**都泵阀厂无答辩。 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证据质证,上**都泵阀厂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登记信息表、对账函、应收账款明细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明效力。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为:2019年11月26日,上**都泵阀厂与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星球盛唐泵业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上**都泵阀厂向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订购防暴离心泵,价款为74750元,付款期限为2020年4月8日前付清。此后,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按约向上**都泵阀厂供货,但上**都泵阀厂未按约支付货款,2020年10月26日,上**都泵阀厂经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对账单》确认,欠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货款74750元。后经多次催讨无果,现诉至法院。另查明,上**都泵阀厂自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2月1日陆续支付货款计9400元。 本院认为: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与上**都泵阀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有购销合同、对账函及应收账款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上**都泵阀厂理应在收到货物后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其拖欠部分货款的行为,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要求上**都泵阀厂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应扣除其已经支付的货款94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都泵阀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货款65350元,并承担自2020年4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汇入原告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林分理处账号为12×××77中。 二、驳回原告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为872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1692元,被告上**都泵阀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