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3执11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茂林镇工业园区盛*****。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都泵阀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仓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都泵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82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都泵阀厂向安徽星球盛唐泵业有限公司陆续归还了欠款40350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823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 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执行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