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柯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环柯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4937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告:中环柯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七北路42号院云集中心4#办公3F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环柯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柯昂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业务分成231016.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94621.08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64885.7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中环柯昂公司约定***承接中环柯昂公司销售代理事宜,被告中环柯昂公司授予原告***司马电力技术单一项目销售代理权。并约定原告回款额≤10万,佣金比例为回款额的50%,10万≤乙方回款额≤20万,佣金比例为回款额的60%;乙方回款额≥20万,佣金比例为回款额的70%。双方对密云地区的回款比例、开拓代理商(仅限***、***、***)佣金比例作出了特别约定。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环柯昂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中环柯昂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市怀柔区,但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七北路42号院云集中心4#办公3F303,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环柯昂公司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甲方)北京昌科金鼎科技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中环柯昂公司;乙方承租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七北路42号院云集中心4#办公3F,空间单元号为303。租赁期限为1年,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中环柯昂公司还提交了部分2021年交纳房屋租赁费的发票及办公场所照片。 中环柯昂公司的注册地虽然在北京市怀柔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怀柔区即非被告住所地,亦非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环柯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